校行发研究生字[2011]23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已经本学年度第三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的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学位点建设的专门机构。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到33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到6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也可由校长指定人员担任;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其他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并报经校长批准。
(三)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主席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研究生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五)其他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确定
1、研究生处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2、各相关学院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正高职称、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3、校学位办汇总候选人情况上报学校,经校长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由7到1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由学院推荐候选人,校学位办汇总后报学校批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有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三、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制订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八)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九)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十一)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二)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十三)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所属学院履行以下职能: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五)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六)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七)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推荐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候选人名单,审议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九)审核上报当年上岗的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名单;
(十)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受理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议事方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主席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