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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发布日期:2015-05-28浏览次数:

湖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入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湖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根据《关于启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校行发研究生字[2008]8号),参照湖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主持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并按预定计划向研究生处提交中期报告书或结题报告书,接受学校组织的验收。

学院负责为本院教师承担的教改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按要求审核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书、中期报告书、结题报告书并签署意见,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结题。

校级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评审结果,下达项目研究经费,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教改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经费预算合理;预期研究目标定位合理可行;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10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2、项目申请人必须为我校研究生教学或管理工作人员。

3、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未完成所承担的教改项目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4、申请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学院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条 教改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按照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方向及选题,同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学院统一组织,择优申报。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均需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

2、研究生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报请学校批准,确定立项,并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优秀项目。

3、研究生处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报。项目建设期一般为3年,研究的起始时间为每年的9月。

第五条 学校对确定立项的教改项目正式发文公布,并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第六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 教改项目的经费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研究生处负责经费的管理和审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教改项目立项第一年学校投入5000元研究经费,项目结题验收合格之后拨付余下的3000元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学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2、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参加或举办的会务费;

3、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4、发表与研究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所需的版面费或出版费。

5、成果鉴定费。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餐饮招待、购置设备、发放劳务费,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研究生处有权终止研究项目经费开支,并责令其退回已报销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研究生处有权终止研究项目的经费开支,并令其退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条 教学改革项目经费报销管理:

1、每个立项项目发给加盖研究处公章的“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凭折;

2、项目负责人报销经费时应事先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整理好票据并附上详细清单;

3、所有票据及经费管理凭折送研究生处学位办审核,经研究生处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研究生处公章后至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四章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一条教改项目的研究起始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时,一般为当年9月,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研究期过半时需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中期报告书》,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

第十四条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将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研究生处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项目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5、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有关学院负责追回。

第五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项目结题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计划和要求完成了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项目结题程序:

1、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同时提交专著、合著、论文、研究报告、发明专利等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结题报告书中的项目研究报告主要包括研究背景、已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与步骤、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结论与成果、参考文献等内容。

公开发表的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合著、论文、发明专利等)必须在显著位置上标注“湖南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学改革资助项目”,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结题依据。

2、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上报,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3、研究生处集中受理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

4、结题情况通报。研究生处审核完毕后对结题情况进行通报。符合结题要求的教改项目由研究生处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研究生处建立教改项目管理数据库,及时掌握各个项目的研究进展和完成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按计划、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被验收项目未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的预期研究目标,或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教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5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条例自动废止。

上一条:教改课题结题报告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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